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函授站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函授站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我院,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上报我院取消入学资格。
三、函授站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上报我院招生办由我院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我院。
四、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由我院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我院申请入学,经我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生入学后,我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我院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我院将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六、学籍注册后,函授站应告知并指导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学信档案。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查询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申请对学籍档案进行验证。如有不符,及时上报我院,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我院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
函授站应当按我院规定对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及时上报办理学年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向我院教务部提交学籍异动(休学或退学)申请,不予注册。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函授站严格按照转专业工作流程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九、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必须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函授站上报我院初审或提交教育厅进行复审。审核合格,我院予以办理修改或变更。审核不合格者,将相关材料退回函授站至本人。
十、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函授站上报我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函授站应在每年3月,将申请复学学生的《复学申请表》上报我院教务部,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按退学处理。
十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函授站上报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十二、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申请退费者,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到函授站办理退学手续;函授站应在学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将退学申请材料上报教务部。
十三、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成人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予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函授站领取毕业证书。
十四、凡取得毕业证并符合《长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证明,办理《毕业证明书》。
十六、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