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对象为:
(一)我校举办的函授等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中,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三条 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庄;
(二)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定等级优秀;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第二外语)考试。
(六)成人本科毕业证十年内、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有效期内申报,学校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不允许申报。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学生需提供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出具的成绩单;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三)毕业设计(论文)
(四)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证(有效期内)
(五)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六)如有姓名变更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证明;
(七)申报材料中数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专业、入学日期、毕业日期、毕业证书号码)完全一致,原始材料涂改无效,学位证书上的照片,与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使用照片一致。
第五条 申报时间,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按第四条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于每年度按要求上报长春理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七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对毕业生学位申请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进行审查,依据授予原则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学院内公示7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者学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管理办公室将符合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决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同时将决议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证合理。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严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