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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6     作者:长春理工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考务组织

1、考务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部门会同各相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

2、由教务部门协调院内其它部门,统一组织编排《考试日程安排表》,并下发各函授站。

3、各函授站应在复习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考场规则》,使监考和巡考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二、考务工作要求

1、教务部门依据教学计划在考试前两周下达本学期各考试课程的安排表(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专业)及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安排表。

2、各函授站组织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系统、全面地复习,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更不能向学生暗示试题内容。

3、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和现场技能操作等方式,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为100—120分钟。

4、试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实践应用能力。试题类型要符合课程特点。命题应力求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5、试卷命题工作由教务部门统一组织。非试卷库或试题库命题的试卷,采用A、B卷。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不同班级,应使用统一的试卷考试和补考。

考试试题和补考题应做到难易、份量相同,均应附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试题应经教务部门审定,必要时可以调整或重新出卷。试卷无误后,方可打印。

6、试卷的审核、印刷、装订、封存等工作由教务部门负责在考试前一周完成。试题一经确定,考前作为学院密件封存,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三、补考规定

l、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补考。

2、补考日程表(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的编制与正考相同,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函授站,并张榜公布。

3、补考使用B卷或抽试卷库中的试卷。试卷由教务部门统一印刷管理。

4、补考阅卷应即时进行,阅卷结束后成绩立即报教务部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考场的编排

1、考场内必须按一人一桌或隔桌安排座位,若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个不同班级进行考试,监考人员一定要将学生交错安排入座。

2、每一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3、后勤及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五、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持学生证或准考证进入考场。无学生证或准考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学生必须按自己的考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靠走道的课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3、学生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4、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学生在答卷前,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或学号,然后开始答卷。

5、除试卷错发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6、开考30分钟后,学生才能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暂离考场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记入考场记录。

7、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交卷退出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外高声喧哗。

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

(2)、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监考人员批评一次后,仍不接受者。

(3)、提前交卷后仍逗留考场内或考场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口头警告一次后,仍不改者。

(4)、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或将试卷携出考场者。凡不服从考场纪律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9、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以各种形式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教材、资料、小抄、笔记本、作业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查出。

(2)、以各种方式偷换试卷、传递字条、使用暗号传递信息者。

(3)、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故意让别人偷看自己的试卷。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考试的内容。

(5)、冒名顶替别人考试。凡属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0、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指使他人替考。

(2)、组织团伙作弊。

(3)、以威胁手段强迫别人协同作弊。

(4)、偷盗、买卖试题试卷。

(5)、在校期间,二次以上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凡属严重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六、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学生的学生证或准考证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凡两证缺或不相符,不准参加考试。

(2)、检查学生的座位是否正确,不正确者必须调整。

(3)、清理考场,凡属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一律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

(4)、宣读考场规则,重申考试纪律。

(5)、领发试卷,并按规定时间启封试卷,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几大题、共几页。

2、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切实负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狠刹考试违纪、作弊的歪风。

(1)、在考试过程中,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监考人员应详细、如实记录考场记录。

(2)、凡属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和严重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交学生考务领导小组按规定处理,并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3)、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的需要,调整个别学生的座位。并将原因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4)、对于需要使用计算器工具的考试课程,学生应该自备。学生非借用不可者,需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负责传递,监考人员在传递时,应完全关掉计算器开关,不准保留(记忆)原有数据。

(5)、监考人员有权制止考场外影响考试的各种事件,并认定该事件的违纪性质,凡按违纪处理者,监考人员应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6)、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对于考试结束后借故拖延考试时间和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认定其违纪性质,并记入考场记录。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按考场记录的要求,详细填写所有的栏目。经个人签名后,将试卷与考场记录一起交所在函授站考务办公室。

3、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接受院考务领导小组和院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4、考试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不经系考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而擅自旷工。

(2)、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不认真履行本守则第一项规定者。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守则第二项规定者。

(4)、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者(如看书报、说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话、吃东西、抽烟,非监考需要而脱离考场等)。

(5)、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学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者。

(6)、整个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袒护甚至纵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7)、监考人员不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缺项,无签名等)或不交考场记录者。

(8)、试卷装订不按顺序号,漏装,错装,倒装者。

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监考资格、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致行政处分。

   七、教职工考纪考规

教职工违反下述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纪考规:

(1)、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

(2)、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3)、为学生卷面改错。

(4)、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教职工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

   八、考务工作的检查

(l)、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各有关领导和职能处(室)干部担任巡考员,按规定职责对全院考场巡视检查。

(2)、考试期间教务部门对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考试后教务部门应会同函授站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作出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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